同城头条 | 青龙多名再次酒驾人员被拘留

发布时间 2023-05-28 14:46:34
扫码打电话

安全小贴士:以各种理由收取费⽤(押⾦、服装费、报名费、充值卡等)均有诈骗嫌疑,请提⾼警惕。

详细描述

标题: 青龙多名再次酒驾人员被拘留

内容:

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公(交)行罚决字〔2023〕0319号

被处罚人李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2年4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

现查明:李X于2023年04月21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龙县都阳路与木xx交叉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举报人邵xx报案至我队。我队民警对李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1mg/100ml,经调查李X曾经于2012年4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故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行车轨迹、历史交通违法查询、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送秦皇岛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公(交)行罚决字〔2023〕0318号

被处罚人袁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南街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3年11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罚

现查明:袁XX于2023年04月21日19时许,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龙县燕山路与祖山路西交叉口50米处,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队民警当场查获,对袁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1mg/100ml.

以上事实有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历史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送秦皇岛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公(交)行罚决字〔2023〕0086号

被处罚人兰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娄丈子镇xxx村xxxxxx号现住址:青龙满族自治县娄丈子镇xxx村xxxxxx号。

违法前科:2018年04月25日,因兰xx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案,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01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

现查明:2023年02月11日20时许,兰xx驾驶号牌为x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南拐子到逃军山2公里300米处,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现场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为47mg/100ml,民警用公安网调取当事人历史违法信息显示2020年01月11日被青龙交管大队城镇中队处理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现场查处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兰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送秦皇岛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公(交)行罚决字〔2023〕0087号

被处罚人魏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土门子镇xxx村xxxxxx号现住址:青龙镇安居小区x号楼xxxxxx室。

违法前科:2018年10月15日,因阳xx城电表被盗案,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12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

现查明:2023年02月11日20时许,你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青龙满族自治县xxxxxxxxx里xx0米路段,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5mg/100ml,经查询驾驶员历史交通违法信息得知,驾驶员魏xx2017年12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车辆照片、驾驶员历史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魏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送秦皇岛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公(交)行罚决字〔2023〕0088号

被处罚人杨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青龙镇xxxxx号现住址:青龙镇xxxxx号。

违法前科:2022年1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

现查明:2023年02月08日18时许,你驾驶号牌为xxxxxx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青龙满族自治县xxxxxxxxx里xx0米处,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3mg/100ml,经查询驾驶员历史违法信息得知,2022年1月8日驾驶员杨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人口信息、驾驶员信息、车辆信息、历史交通违法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现场查处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送秦皇岛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公(交)行罚决字〔2023〕0078号

被处罚人胡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八道河镇派出所现住址:八道河镇xx村xxxxxx号。

违法前科:2023年1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青龙交管大队处罚。

现查明:2023年02月08日13时许,胡xx驾驶号牌为x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青龙满族自治县八道xxxxxxx里xx0米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41mg/100ml,随后民警对驾驶员胡xx历史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得知,驾驶员胡xx2023年1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青龙交管大队处罚。综上所述,胡xx此次违法行为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现场查处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送秦皇岛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公(交)行罚决字〔2023〕0066号

被处罚人李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青龙镇派出所现住址:青龙镇xxx区x栋xxxxxx室。

违法前科:2019年10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青龙满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

现查明:2023年1月19日20时21分,李xx驾驶号为x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到青龙县燕山路与吉祥街交叉口,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青龙大队祖山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历史违法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送秦皇岛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公(交)行罚决字〔2023〕0065号

被处罚人张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土门子镇派出所现住址:新港小区18栋3单元601室。

违法前科:2018年10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张家口市交警支队下花园大队处罚。

现查明:2023年01月28日15时许,张xx驾驶号牌为x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青龙满族自治县土门子-大石岭路xxx里xx0米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77mg/100ml,经过调取驾驶员张xx的历史交通违法行为得知,张xx曾在2018年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信息,综上所诉,驾驶员张xx的此次违法行为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人口信息、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历史违法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送秦皇岛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青龙同城网上看到的,谢谢!

联系人

青龙同城信息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青龙同城网上看到的,谢谢!
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