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头条 | 青龙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森林防火的命令
来自河北秦皇岛 发布时间 2024-03-08 17: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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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标题: 青龙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森林防火的命令
内容: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森林防火的命令
青政发〔2024〕1号
为有效防范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14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字〔2023〕61号)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此命令:
一、我县为一级火险县。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2024年2月15日至 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建成区、农村居民聚集区外,所有地区均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防火期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进入林区郊游、踏青。
(二)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施工或作业。
(三)野外烧火取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四)野外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五)野炊、野外生火烘烤食物。
(六)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七)其他未经批准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高火险期内、高火险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森林防火期内,进入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依林景区等森林高火险区从事非农事活动的,应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等开展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森林高火险区、高火险期间实行封山管理,严禁一切无关人员出入活动;对进入林区的行人和车辆进行严格检查,没收火种;加大森林高火险区公路沿线检查密度,严防丢弃烟头等引起火灾事故发生;严格管理森林高火险区附近的居民生活用火;突出对老人、儿童、精神病患者和痴、呆、傻等重点人群的监管;森林高火险期,各乡镇要配足巡逻队伍,做到森林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凡因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发生野外违法用火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防火宣传教育。各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和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充分利用宣传车、广播、发放明白纸等方式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六、加大打击处罚力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处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委托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公安部门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野外违法用火、故意纵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相关部门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七、全力做好应急准备。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要认真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政令畅通。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及检查站和瞭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12119。
九、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5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龍盟同城信息上看到的,谢谢!
青政发〔2024〕1号
为有效防范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14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字〔2023〕61号)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此命令:
一、我县为一级火险县。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2024年2月15日至 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建成区、农村居民聚集区外,所有地区均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防火期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进入林区郊游、踏青。
(二)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施工或作业。
(三)野外烧火取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四)野外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五)野炊、野外生火烘烤食物。
(六)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七)其他未经批准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高火险期内、高火险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森林防火期内,进入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依林景区等森林高火险区从事非农事活动的,应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等开展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森林高火险区、高火险期间实行封山管理,严禁一切无关人员出入活动;对进入林区的行人和车辆进行严格检查,没收火种;加大森林高火险区公路沿线检查密度,严防丢弃烟头等引起火灾事故发生;严格管理森林高火险区附近的居民生活用火;突出对老人、儿童、精神病患者和痴、呆、傻等重点人群的监管;森林高火险期,各乡镇要配足巡逻队伍,做到森林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凡因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发生野外违法用火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防火宣传教育。各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和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充分利用宣传车、广播、发放明白纸等方式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六、加大打击处罚力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处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委托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公安部门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野外违法用火、故意纵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相关部门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七、全力做好应急准备。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要认真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政令畅通。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及检查站和瞭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12119。
九、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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